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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 USDT & BTC支持宏和科技(603256):宏和科技-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 2026-02-1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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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 USDT & BTC支持宏和科技(603256):宏和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言是发行人的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就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会计、财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书面确认或证明文件。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实施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实施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025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5年7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A 2025 A

  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5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5年10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求。

  2025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5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条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2026年1月26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根据《发行方案》及相关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记录,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27名投资者发出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认购附件;自本次发行启动后(2026年1月26日)至申购日(2026年1月29日)上午9:00期13

  间,因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合计140名投资者包括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投资者、68家其他投资者。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发行询价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上午9:00-12:00,在前述申购报价时间内,共有28名投资者参与报价。其中,26名投资者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均为有效报价;1名投资者提交了《申购报价单》,但其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为无效报价;1名投资者提交了《申购报价单》,但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且未提交报价材料,为无效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0.01元/股,发行数量为24,858,9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4,606,389.45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分别与本次发行参与申购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各发行对象股票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6年1月29日、2026年1月30日,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各发行对象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指定的账户。

  2026年2月10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231号),截至2026年2月3日止,主承销商共收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人民币994,606,389.45元。

  2026年2月9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224号),截至2026年2月5日止,发行人本次实际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股票24,858,94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4,606,389.45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3,144,054.7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462,334.73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24,858,945.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为人民币956,603,389.73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中涉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计14名投资者,未超过35名,且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出具的书面承诺等文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下:1、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登记。

  2、J.P.MorganSecuritiesplc、UBSAG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3、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5、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资金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8、贺伟、郭伟松、吴晓纯、王梓旭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将本次发行获配的损益让渡至以上禁止类主体的情形。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条件;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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